11月4日上午,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施海春、朱春浩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。施海春因犯非法拘禁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尋釁滋事罪,被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0年,并被處罰金13萬元,朱春浩因犯非法拘禁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尋釁滋事罪、聚眾斗毆罪、詐騙罪,被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2年3個月,并被處罰金14萬元,其余8名被告因觸犯非法拘禁、敲詐勒索、尋釁滋事罪名中的一項或多項,分別被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至6年9個月、并處罰金3萬元不等刑罰。判決并責令施海春、朱春浩、張軍、沈世宇、張坤退賠被害人的經(jīng)濟損失,追繳施海春、朱春浩供犯罪所用的放貸資金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17年初,施海春、朱春浩商議共同出資經(jīng)營非法放貸業(yè)務(wù),在中南世紀城設(shè)置辦公地點,并在辦公點外懸掛“春暉裝飾有限公司”招牌,掩飾其所從事的非法放貸業(yè)務(wù)。施海春、朱春浩先后糾集張軍、張坤、唐靜靜、朱紀鋒、沈世宇、朱鑫鋒、丁佐勇、錢龍等人加入該放貸公司,對外聯(lián)系放貸業(yè)務(wù)、催收債務(wù)。
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形成和發(fā)展過程中,其成員共計實施非法拘禁11起、敲詐勒索4起、尋釁滋事18起。此外,朱春浩伙同他人另實施敲詐勒索1起、聚眾斗毆1起、詐騙1起。
該團伙成員歸案后,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。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該團伙成員均已構(gòu)成非法拘禁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尋釁滋事罪、聚眾斗毆罪、詐騙罪,依法應(yīng)追究刑事責任。該團伙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,為非作惡,欺壓百姓,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。
(季則)